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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
(一)政府网站;
(二)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三)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由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形成的,由编制文号或主要编制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行政机关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予以废止的,应及时公布修改后的政府信息或废止说明。
七、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八、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九、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一级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主动公开信息的工作,参照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