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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维护拆迁权,大多数拆迁户会想:你能告官赢吗?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诉讼的胜负不仅取决于我们能否在法律上站得住脚,还取决于我们手中是否掌握了起诉的证据,此时的诉讼能否迅速、准确地掌握对方的违法观点。关于这一点,编辑及时为你总结了几点,让我们来看看它吧!
首先,在我们有权利捍卫我们的权利之前,没有必要实际拆除我们的房子,或者切断水、电和其他严重的违法行为。
当我们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满意时,我们有权进行审查或起诉。收藏者不必对我们做某事就被视为具体的行政行为。事实上,我们寄来的一些文件也是他们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进行审查或诉讼。
当然,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保护权利实在为时太早,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们必须留意所收到的文件,看看是否符合重新审议程序的条件,只要符合条件,便可以及时检讨,不能因为证据不足而失去维护权利的机会,所以当我们收到或看到一些文件时,仍有资格申请复议或诉讼。
与相关法律条款的链接: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用决定不满意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赔偿决定不满意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赔偿标准;不能协调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定
二.法律未能保护不捍卫其权利的当事方
由于特别行政诉讼的发生,举证责任不在于原告,而主要在于被告的行政机关。因此,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证明收藏者的行为是多么违法,而在于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
当我们收到收藏家的文件时,收藏者是否非法,通过这份文件我们可以一目了然地知道,只要收藏者有非法行为,他就无法证明自己的合法性。
请在此提醒大家不要忽视通常由收藏家签发的文件,但在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必须及时起诉。
法律不是万能的,律师也不是万能的。一旦错过了维护权利的最后期限,无论律师多么强大,他都不可能回到天堂。因此,在适当的权利节点上,我们应该抓紧时间,尽快获得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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